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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房企被查,将罚款……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如果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甲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主动加其微信,并根据其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
2021年1月20日,“甲中介”在微信中提及涉案房屋信息,朱某称该小区有挂牌出售的房屋均已看过并询问该房屋价格,双方就此进行讨论。
次日,因无涉案房屋钥匙,“甲中介”经纪人陪同朱某一起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查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但因价格问题,未能促成交易。朱某也未与“甲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乙中介”经纪人与涉案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甲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本案朱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甲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甲中介”“乙中介”出售,并非“甲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甲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已有所了解。“乙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亦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
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甲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甲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虽“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甲中介”2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典型“跳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较多委托人因不愿支付高额中介费而“跳单”。中介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需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以免中介关系及中介费收取标准无法认定。
购房者到中介公司看房时,需谨慎签订相关协议,弄清是否为独家房源信息,不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换渠道购买同一套房源,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后果,若对房源信息已有所了解且已与中介公司进行商谈,应与其他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说明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 wenzhoub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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