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拼团购房66群(188)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177人申请入群

在温州买套二手房,竟被中介告“跳单”并索要5.7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5-15 15:07:27

来源: 温州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468次浏览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如果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甲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主动加其微信,并根据其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

2021年1月20日,“甲中介”在微信中提及涉案房屋信息,朱某称该小区有挂牌出售的房屋均已看过并询问该房屋价格,双方就此进行讨论。

次日,因无涉案房屋钥匙,“甲中介”经纪人陪同朱某一起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查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但因价格问题,未能促成交易。朱某也未与“甲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乙中介”经纪人与涉案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甲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本案朱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甲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甲中介”“乙中介”出售,并非“甲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甲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已有所了解。“乙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亦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

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甲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甲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虽“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甲中介”2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典型“跳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较多委托人因不愿支付高额中介费而“跳单”。中介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需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以免中介关系及中介费收取标准无法认定。

购房者到中介公司看房时,需谨慎签订相关协议,弄清是否为独家房源信息,不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换渠道购买同一套房源,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后果,若对房源信息已有所了解且已与中介公司进行商谈,应与其他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说明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 wenzhoubj2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