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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从立法角度确定租售同权原则温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8号)明确,市政府办公室于2014 年印发的《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温政办〔2014〕58 号)予以废止,新的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由市规划局根据法定职责制定公布。因此,我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制定了《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的建设项目其变更、竣工验收继续按其许可时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指标计算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的,可按原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执行。
按本规定计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及地下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配套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空间单列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测绘成果中应列出与本规定相关联的指标和比例,并在图纸中对应位置予以标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测绘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有作假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各阶段予以严格审查。
四、建设工程不得出现各种不合理挖空、不合理空间,不得通过事后改造拓展使用面积,请国土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从严控制。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第一条 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 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
(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
(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每面围合长度不超过该面长度的1/2,视为开敞;
(四)开敞架空面积不少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1/3,或不少于200平方米。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
(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
(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
(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 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跃层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一)不超过两层;
(二)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30平方米;
(三)水平投影面积均小于该户通高各层其余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该其余功能用房不包括楼梯、走廊和阳台。
第七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旅馆建筑层高达到4.2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商业建筑(除旅馆外)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5米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6米的,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5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位于同一层的附属用房和公共通道均应同倍数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大于2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空间如需进行实体分隔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九条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和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的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条 工业用地内的宿舍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计算容积率指标,其余非生产性建筑按照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要求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低于0.3米,进深不大于0.8米,窗净高不大于2.2米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此规定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相邻楼层的飘窗窗体间封闭的,或者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进深不大于2.4米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挑廊、大于等于两层高的未封闭阳台以及阳台围护结构内的花池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
前款所列各项,其总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出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4%,且不大于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花池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一)套内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
(二)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其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四)进深不大于1米。
超出前款规定的,则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及商业等公共建筑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第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2米小于2.2米,坡屋顶建筑的阁楼室内空间大于等于1.2米小于2.1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配套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独立的与底层户内直接连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应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5米及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及建筑密度。山(坡)地建筑应结合实际场地标高进行计算。
单建地下工程参照此条款计算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及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建设项目,市政府相关文件对容积率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规划局
2017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 wenzhoub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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