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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苍南法院执行款账户,苍南县某安置小区一栋楼的业主共同向林某赔偿55000元

发布时间: 2021-01-18 09:41:22

来源: 温州商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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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过苍南法院执行款账户,苍南县某安置小区一栋楼的业主共同向林某赔偿55000元,多年前该栋楼房顶砖块脱落引起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2015年9月3日19时,年仅5岁的女孩林某在苍南县某安置小区一栋楼房边,被楼上掉落的砖块砸中头部。林某被立即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至北京儿童医院继续治疗,于2015年9月28日出院,诊断为颅骨凹陷性骨折。

林某的父亲认为,该幢楼房所有的业主应当承担物件脱落损害责任,遂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林某名义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9名业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4572.88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林某的起诉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结合林某的申请,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追加了18名被告,送达了相应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这也引起了该幢业主对案件的重视,经多次调解,最终于2020年12月12日达成业主赔偿林某各项损失55000元,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方案。

近日,业主代表收集齐赔偿款55000元,并通过法院执行款账户支付给了林某的父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沿用该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作了同样规定,未作改动。该法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在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受害者本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可免责。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官建议广大房产等物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多关注物业状况,做好日常维护修理工作,以免造成他人受伤害,给自己带来纠纷。


责任编辑: wenzhoub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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